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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公司注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點擊:10069次,時間:2016-01-31 17:11:09
應當重點對公司債務結構和公司前景分析以及債務擔保與保全等信息進行披露,讓有關利害關系人在充分了解公司的資本和資產狀況的基礎上做出理性決策。如果利害關系人通過相關信息披露或者通過其他手段了解到公司資信狀況不佳或者行為不良,就能夠慎重決定是否與這樣的公司建立交易關系。
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取消了國家對注冊資本的管制。與之相適應,我國司法實務在理念和制度運用層面,應當適應新《公司法》資本制度的變化,擺脫過去形成的公司資本制度的路徑依賴,充分認識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避免將注冊資本與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掛鉤;以此為基礎,圍繞認繳出資的法律效果,處理好股東與公司、股東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不依賴于注冊資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將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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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蕪湖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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