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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公司注冊實現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點擊:10085次,時間:2016-01-31 17:13:37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和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建立較為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是為了刺激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為公司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間,而不能為股東、公司濫用權利逃避債務提供方便。因此在較為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下有必要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發生股東投資不充分、只有名義投資、抽逃資本或者發生公司不遵守公司章程等現象則應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使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已經采用了這一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一制度使其發揮該有的作用,還需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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