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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標志作商標的規定有哪些


                  點擊:9829次,時間:2015-01-03 22:26:24


                  第一、帶有民族歧視的文字、圖形等標志。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處是國家安定的基本保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嚴禁帶有民族歧視內 容的標志做商標,是為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穩定的大局而作出的規定。這一規定也當然延及帶有種族歧視內容的標志。全世界各族人民,不論膚色如何,都是平等 的,以帶有種族歧視內容的標志做商標,也同樣在禁止之列。

                  第二、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

                  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做商標,一方面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上當受騙,另一方面對同行業其他經營者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這種行為違背了民法所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良好的商業道德和習慣。

                  第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的。若以格調低下、庸俗不堪內容的標志做商標,將有害于社會公德,應予禁止。而其他不良影響,則主要是從商標與商品結合起來考察,例如,將人民群眾心目中圣潔崇高的文字、圖形等標志用于褻瀆性商 品上就會有不良的社會影響,也當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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